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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工作中“热晕了”算工伤么?P律师告诉你,有案例有真相!

2016-08-01 P律师 劳动合规实务

 






关于职业性中暑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解读

 

七月末,长江中下游和南方不少地区出现今年入夏以来的最强高温天气,中央气象台持续拉响高温橙色预警。P律师所在的魔都,上海中心气象台更是于723日、27日、28先后三次发布了高温红色预警信号(意味着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在这高温天气下,因中暑前往医院就诊的病患人数明显上升。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工作中热晕了,算工伤么?

 


   
 

先说结论:如果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可以申请并认定为工伤。

有案例有真相。容P律师喝一杯冰镇汽水,给你们好好讲讲(看完案例文末有彩蛋详细分析)——

 




案例一:湖南德隆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及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12-09

 

一审法院查明,德隆公司将承建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兴大道映霞路路面施工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石平,2012年6月,毛亮光经人介绍至该项目工地工作。6月29日,毛亮光在该项目工地铺设沥青时突然昏倒,长沙市八医院初步诊断为热射病,导致长期神志不清而对生活无法自理。2013年12月29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裁定“何坤品为毛亮光的合法监护人”。2014年7月1日,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毛亮光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2014年,毛亮光及其法定代理人何坤品向本院起诉原告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4日判决毛亮光受伤时与德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德隆公司不服上诉,2014年10月2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并判决德隆公司对毛亮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4年8月26日,毛亮光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9月9日,县人社局向德隆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其依法举证。9月10日,德隆公司进行了关于劳动争议一案已经上诉的书面举证。2015年4月2日,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毛亮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职能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且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将该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德隆公司对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告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法制办立案后分别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依法送达县人社局和毛亮光。县政府法制办在查明了该工伤认定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后,认可县人社局在工伤认定案件当中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认为其适用法律和认定程序合法,决定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予以维持。并于同日作出长县复决字(2015)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2015年8月6日德隆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依法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德隆公司将承建的路面施工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石平,刘石平招用毛亮光从事路面沥青施工,毛亮光在施工过程中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德隆公司应承担毛亮光的工伤保险责任。故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县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认可县人社局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且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湖南德隆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知,上诉人将承建的路面施工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石平,刘石平聘用毛亮光从事路面施工,毛亮光在施工的过程中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的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并由上诉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上诉人与刘石平之间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争议,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不影响工伤及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综上,县人社局作出的2014[非]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县政府作出的长县复决字(2015)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请求判决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原文可查阅: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19cb11d-0401-48cc-b6c5-42b0b395ee33

 




案例二: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11-16

 

原审法院认定,王春义系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搬运工,2013年8月11日14时许工作时突发疾病,发病后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中暑(热射病)。2013年11月18日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普劳人仲裁字(2013)343号仲裁决定书,认定王春义与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5月26日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院作出大卫职诊字(第)20143004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王春义为重症中暑(热射病型)。2014年8月1日大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大职鉴(2014002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结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型)。2014年9月25日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辽医会职鉴(20142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型)。被告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114日作出普人社工伤认字第081405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王春义为工伤。原告不服于2014年12月22日向普兰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普兰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普政行复决字(2014)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普人社工伤认字第081405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第三人王春义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时突发疾病,并经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重症中暑(热射病型),后又经大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和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均鉴定王春义所患疾病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型)。被上诉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王春义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裁判文书原文可查阅: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d0b5397-298b-4717-933c-e08149b9c9c1

 



 

彩蛋(看不懂?去问P律师就对了):


1、是否构成工伤,需要向社保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进行认定。上述两个案例中的劳动者工作中热得中暑晕倒了,最终申请并认定构成工伤,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全文可查阅: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778064.htm

 

2、是否构成职业病,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则是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的(如案例一中的“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案例二中的“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如果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以向卫生部门申请进一步的鉴定(如案例二中的“大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法律全文可查阅: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778064.htm

 

3、重点来了:中暑是否构成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标准是什么?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工作,原卫生部在《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颁布了许多职业病诊断标准,其中就包括《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 41-2002)》。该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A.1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生产劳动(工厂、矿山、农场及其他露天作业等)、体育竞赛和军事训练时所发生的中暑。

A.2 诊断职业性中暑,应了解患者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气温、气湿和()热辐射强度]。夏季露天作业场所以测定气温为主。

A.3 按中暑临床表现分为轻症中暑和重症中暑两级,重症中暑又可分为热射病(包括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型,也可有混合型。


标准全文可查阅:http://www.hdcdc.org/Publichealth/2014-01-16/20140116085518.html

 

4、所以结论就是:工作中热晕了,应当及时就医诊断。如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可以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

 

5、课后作业:

诊断或鉴定为“非职业性中暑”怎么办?

或者,如果工作中不是“热晕了”、而是“热死了”呢?


 

P.S. 高温天气如何预防中暑?可以参考——

《界面》:上海持续高温各大医院迎就诊高峰医生:老人及露天作业者需注意防暑 http://www.jiemian.com/article/767908.html

 

 

P律师,2016年7月31日


(猛戳[阅读原文]可知P律师的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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